扁珍涉貪政治風暴
國務機要費偵辦過程及起訴結果,中間帶給國家形象受損、社會動盪、政壇紛擾及對民進黨造成重大傷害,在此本人僅向全民、民進黨全體黨員同志及長期支持者致最深歉意。

對陳瑞仁檢察官、協辦檢察官及所有參與的辦案人員,幾個月面對各種壓力,辛苦辦案、戮力從公、努力偵查的敬業認真態度,表達肯定與感謝之意。雖然部分起訴內容仍有可議之處,甚至沒辦法接受,但這樣的偵查結果,何嘗不是台灣司法勝利與民主驕傲。
這種指控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,等於判決政治死刑。
起訴書說我跟太太吳淑珍,在五年內用七百一十二張發票,最少的一百二十九元,總共貪污歪哥(編按:台語,意指做不當勾當)一千四百八十萬元,這種指控對一 個政治人物來說,等於判決政治死刑,這是非常痛苦的事情。但是我要請問大家,阿扁有可能這樣歪哥嗎?我本人有必要用這樣的方法來貪污嗎?用五年的時間到處 蒐集發票,連一百二十九元、一張這麼少錢的發票也不放過。

五年一千四百八十萬,平均一年不到三百萬。如果說阿扁真的歪哥,用這種方法歪哥,我相信我不可能面對司法。因為大家都知道,依《憲法》跟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,總統除內亂外患罪之外,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追訴,有刑事豁免權。
這 是憲法為總統,因為他是國家元首,對內統帥全國陸海空軍的重要職務,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特殊身份,所為的尊崇與保障,刑事豁免特權。刑事豁免特權不是在保護 總統個人,而是在保障總統這個職位。阿扁做為國家元首,我學法律出身,深知《憲法》五十二條及大法官解釋,所以案發之初,甚至在幾年前,阿扁要到花蓮為某 一個案子以兼主席身份作證時,很多學者及法界前輩勸阻我,指刑事豁免權不屬個人,是國家憲政體制給的保障,極力反對我去作證。
這次也不例外,希望依《憲法》五十二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,必須堅守《憲法》明文規定,不能有所踰越或破壞。但如同我選擇去作證一樣,我完全充分配合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,也在他面前表達願放棄刑事豁免特權。

第 一次詢問在總統府,從下午四點問到晚上九點,我們沒有用晚餐。第二次在官邸,從晚上九點問到隔天凌晨一點半,中間也沒有休息,這樣的態度表達對司法的尊重 及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的支持,我的信念,尊重司法比什麼都重要,也表達我內心的世界,面對這樣的指控,我心胸坦蕩,若心裡有鬼,我大可祭出護身符,不但沒 有這樣做,也沒有請律師在場,我認為我可以來面對檢察官的詢問及相關調查。
檢察官說我五年之內以七一二張發票貪污一千四百八十萬元,我要告訴大 家。第一,兩千年我當選總統後,薪水一個月八十四萬,我領得很歹勢,做總統不是為錢,而是為國家人民做事,所以我希望替國家省錢,一方面景氣也不好,大家 工作都難找了,做總統領這麼多領得很抱歉。所以自動減半剩四十二萬。

薪水都要放棄一半了,大家用膝蓋想就知道,我有必要用七一二張發票,來貪一千四百八十萬嗎?
一年可以領十三個月半,一年少領五百五十萬,四年就少領兩千兩百萬、六年三千三百萬、八年四千四百萬。領薪水是天經地義合法的事,薪水都要放棄一半了,大家用膝蓋想就知道,我有必要用七一二張發票,來貪一千四百八十萬嗎?
第二大家應該還有印象,總統有國安秘帳私房錢,即奉天專案。八十三年即存在。我上任時李前總統移交,八三到八九年之間,總統可以指揮的經費平均一年是一億一千萬,結果我在九一年一月批示全部繳庫。
我 要貪的話,奉天專案也是一個機會,因為這些錢有一個基金生利息,一年有這麼多可使用的金額,不必立法院審查也不必審計部決算,我也有注意,六年裡有七十五 案根本沒有單據。若要貪有私心,這不是最好的機會,但我不但沒有這麼做,還全部繳庫。當陽專案也繳庫,都是民國九十一年的事。
這些都放棄不要了,你說我要用五年煞費苦心周章收集發票,貪他
一千四百八十萬嗎?
第 三起訴書裡提及的F公關公司的案及民運人士案,這兩條四千兩百萬,但真正用發票只有一千兩百萬。其中有三千萬不是用發票支付。簡單的算數,我若要貪,機密 費用三千萬放入口袋就好,何必拿出來呢?不需發票或收據我都可以拿出來,還要拿發票來貪一千四百八十萬?有可能嗎?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?希望大家細想看 看。
第四有沒有可能有貪污的動機?事實嗎?這是非常重要的數字,在過去五年到今年四月,機密費用扣除三節犒賞文武百官,一年差不多八、九百萬,五 年機密費用累計有五千九百萬,可使用的機密費用將近五千九百萬,加上檢察官認定的一千二百萬禮券發票,或是我貪一千四百八十萬的發票,加上我周轉來的,全 部我可以使用的差不多是九千萬。但我支出多少?五年起碼九千四百萬。收入九千支出九千四百萬,錢都不夠了怎麼存錢,放入自己口袋?這是簡單數字跟算術,希 望大家給我指教,陳水扁是這樣的人嗎?有必要用這樣的方法貪污?生吃都不夠了,還有可能曬乾嗎?
國務機要費的性質,很多人的認知絕對不一樣,甚至連會計科目
也一改再改,沒有一套完整的標準。會計部門說國務機要費是業務費,審計部說它是特別費,審計單位與主計單位的認知不同,公務員都搞不清楚,百姓要如何瞭解?
八 十年到九十六年國務機要費編列的科目明細表,這些變動就看得霧煞煞(編按:台語,意指一頭霧水)。國務機要費也可以叫做特別費跟機密費、特別機密費或機密 費、業務費加上機要費等等,沒辦法瞭解國務機要費從這些所謂用途別科目,無法充分掌握,變來變去,真是莫衷一是。這就是國務機要編列的用途跟科目,讓我們 很難遵循。不知道我念了一大堆,大家聽得進去、聽得懂嗎?有夠「花」就對了,霧煞煞。
檢察官在起訴書特別標出機密費跟非機密費的類別。但請教大家,會計科目根本沒有所謂非機密費,檢察官說機密費只要領據不必單據、發票就可以直接請領,但非機密費必須有單據統一發票才能支領,其實所謂非機密費也
是檢察官創造出來的新名詞,不是會計單位的用途別。

做一個總統國務機要費不是機要費,不然什麼是機要費?
請大家回想,過去政府所謂非機密費中,發現有一個人每個月用領據領一百二十萬連續領十個月。檢察官不是說不能用領據嗎?過去可以用領據領非機密費。所以主 計處跟審計部不同,會計科目一再變更讓大家莫衷一是,前後不一,到底可不可以、用什麼方式,真的搞不懂,很難弄懂,也沒有人給我們上過課。
做 國家領導人,總統,到底有沒有像其他首長一樣的特支費?副總統有、五院院長、各部會首長、縣市長都有,一個公司的董事長跟總經理也有
交際費,做一個總統沒 有特支費跟交際費,這樣對嗎?國務機要費是交際費?還是首長特支費?行政院長也有機要費,一年幾千萬元,做一個總統國務機要費不是機要費,不然什麼是機要 費?
審計部當成一般業務費,一切要按規矩來,那做一個總統,要怎麼做?比一個副總統、院長鄉長還不如?難道做一個總統不需要交際費?若不做檢討不建立制度,這件事情永遠不會算了。
馬市長這些首長也是常常因為這樣,陷入兩難甚至被人誤會。我也相信馬絕對不是這種人,把特支費放進自己口袋。全國唯一一個用國務機要費當特支費的總統,大家認知不同說我貪污,這種不可承受之重,真的非常痛苦、難過。
九 十一年七月到九十五年三月蒐集發票,為何?這不是吃飽喊餓,也不是要用此方式準備歪哥,大家要知道有幾點可以做思考,為何要這樣做?第一,過去總統府的國 務機要費不但可留用也可以撥充。所有的機密費花不夠可以把
其他機密費拿來用,互通有無。甚至需要發票、單據的非機密費花了有剩,隨時可以補充讓機密費使 用。一直到八十九年、九十年都可以,但九十一年後審計單位說不行,說要發票才能報銷。這就是為什麼九十一年開始才收集發票的理由。
第二,奉天專案一年平均一億一千萬總統可以支配,九十一年繳庫後,總統可支配的錢就剩下國務機要費,就是國安秘帳,可以動支私房錢。所以起
訴書裡寫了F案,就是C案,公關公司費用,本來就是用奉天專案開銷,但是有一年因為主計單位補國安單位錢,後來就沒有了。
到2004 連任後,那一間公司說若不繼續簽約就要跑去中國,那邊也要請他們做公關公司。這是國家利益,他們過去替我們做這麼多事,這麼久也知道這麼多秘密,如果讓他 們走了,對國家的利益可能會有很大影響。所以最後決定繼續簽約兩年。但是沒有奉天專案國安單位也沒有辦法繼續支出,才用國務機要費支出。但是錢不夠當然要 想辦法。
第三,大家去看過去歷年來國務機要費中機密與非機密應該是各半,國民黨時代有時是55對45或60對40或二比一。大家要知道永遠都是機密費超過非機密費,機密費不能挪用不能補充,就必須想辦法找發票。

如果九十一年這樣做不行,主計或審計單位為何沒有指正?
第四,蒐集發票從九十一年到九十五年,如果九十一年這樣做不行,主計或審計單位為何沒有指正?沒有糾正說這樣不行?幾年過了審計單位也審議過了沒說,等到 第五年說這樣不行,你說我要怎麼做?若不行早點講,下人也不敢隨便嗆審計部。何況當時不能挪用補充,有人說用發票報就可以,只要符合會計程序就好。
當然,現在我們也知道程序有瑕疵,這是要檢討的事情,但若接受到錯誤訊息,誤會這樣做可以,沒關係。現在說不行,是有關係的,也覺得非常抱歉對不起,要檢討要改。但說用這樣的程序瑕疵或錯誤訊息,是為貪污,這也是很不公平的事情。
當然,大家最關心的重點是錢用到哪裡去。有沒有放在私人口袋。檢察官認定其中一千兩百萬沒有放口袋是用機密外交,其他一千四百八十萬是貪污。不是用在公務而是私人用途。我剛說了,開銷比收入多,要怎麼貪?怎麼有剩的錢可以貪?

一千兩百萬你都承認了,結果一千四百八十萬你不承認。大家都有看到包括我太太、三個孩子,五年四個大人花一百八十萬的消費這樣而已嗎?若要用這些發票歪哥,消費不只如此,甚至中間有一張發票幾百萬,拿一張出來報貪多一點。一百八十萬歪這些,有可能嗎?
大家要知道一百八十萬是四個大人的發票,但所領的錢全部歸公,沒有放在袋子裡。用他們的發票補機密費用也是公務。一千四百八十萬絕對沒有放在私人口袋裡。
我若有辦法對外募款做外交,就把對外募款的錢放我口袋,不是更簡單,誰會知道?所以我覺得這樣的說法跟推測,完全與事實不符。私人借錢一時周轉,有需要講一聲來幫忙就很感謝。有錢還、沒錢先欠一下也沒關係。誰知道這樣也有問題。
機密費有剩,為何不開銷去跟人借?說不相信。但做外交隨時需要用錢。有時候一年前就要準備,何時成功錢也不敢花,錢就放在那裡,這是大家可以理解的外交工作。錢放著不是馬上用,是隨時要用。


很多機密外交打死或永遠都不能說。
一千萬的錢,用在拓展國際外交空間使用,很敏感,也是要準備一整年。若能成功為台灣開一條活路及更大的外交空間,是總統要做的事情,也是外交空間困難之時 必須走出去。外交常花冤枉錢但不花不行。錢放著你說我不拿這錢去拿別的錢,是完全不瞭解,不知道總統做台灣外交多困難。
當 然,外界關心甲君對外秘密工作案,甲君現在在哪?落在誰手中,真的很為他的生命財產擔心。本來告訴檢察官,很多機密外交我不能講,很多機密外交打死或永遠 都不能說,像檢察官說的要隨著人「進到墳墓也不能講」,就是這麼機密不然會害死很多人。我告訴檢察官我不能講,為國家利益及機密保護相關當事者,不要引起 外交紛爭或外交工作者困擾甚至政治鬥爭等。別國沒有這種事,是台灣外交困境才有這種事,我相信李前總統絕對能體會。
我對李前總統很肯定,很敬佩, 他建立很多制度,包括奉天專案,把分散的錢集中一起生利息,那是對國家最大的貢獻,一介不取他很清廉,但外
交工作有沒有困難他最知道,常花冤枉錢,天文數 字的錢也花下去,丟到水裡有時連漣漪都沒有就了了,被騙被吃掉,這就是外交工作的困難,做一個總統的困難,做一個總統在拼外交的困難。
中國採取「三光政策」,難道就這樣俯首就擒嗎?做總統要照顧大家,不只平安還要走出去,平安就是國防、走出去就是外交,這兩者跟中國都有關係。沒辦法,誰叫我們有一個歹厝邊(編按:台語,意指壞鄰居)在那裡,所以國防、外交都要花錢。
我 跟檢察官報告我的困難,用心跟計較,很多外交工作我不能講,他要我一定要講說會替我保密,還說會封存永遠不會打開,也不會讓這些人曝光,但今天起訴書多少 人的名字在上面,要怎麼保密?對外交熟的人就知道跟哪個國家哪些人有關係,這樣好嗎?我也覺得很抱歉。為此案,我請問大家,做一個總統有這樣的責任跟義 務,把六年來所有做的事情向檢察官全盤拖出,再機密也要報告嗎?這是我一直以來百思不解的事情。今天這麼多人曝光,誰能保護他們,我不知道如何對他們交 代。還好我很多沒說,如果我每一件事都說出來,是否每件事情都寫在起訴書上,還上網。

今天這麼多人曝光,造成他們困擾,我也不知道怎麼跟他們交代。這是為國家外交利益做事嗎?為國家最高利益思考嗎?我尊重檢察官職權的需要,但當初所有事情白紙寫黑字,這樣對嗎?好嗎?也要對因為起訴書寫到相關人事困擾、未來工作財產或其他事受到困擾與傷害道歉。
大 家都知道,甲君秘密對外工作有人說謊,不管善意或惡意都要道歉。若是為掩護秘密外交工作,是否情有可原?是否大家也可從此角度思考,所謂義務衝突的法理之 辨?中間出現說詞不一前後矛盾,造成檢察官誤會或影響司法偵查與公正性,都願意道歉。但秘密外交事涉敏感,攸關國家安全甚至只有國安會及少數同仁知道的 事,我也在想要不要講、何時講、怎麼講,我都在想,在不傷害國家利益大前提下向法院講,做完整說明。
總是為了替國家做事,為了推展外交工作,為了國家安全我用心良苦、盡心盡力,今天遭受這樣的待遇,相信個人艱苦不是大家可以體會,但沒關係,大家選我做總統,我就要負起更大責任,委屈或誤會我都要承擔,誰要我做總統?當然要做事情。我一顆心這都是歡喜甘願的事情。


只要司法在一審判決貪污有罪,我立即下台一鞠躬。
最後,我要用兩點做總結,第一、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,個人去留微不足道。我相信,歷史會還我公道,司法會還我清白。我不是戀棧職位,不必等到三審定讞,只要司法在一審判決貪污有罪,我立即下台一鞠躬。
第二、國家與個人的義務衝突,帶來的內心掙扎固然不足為外人道,但做為總統的,我深愛台灣,我深愛我的國家。為了台灣的國家利益,有些敏感極機密的工作,不能講就是不能講,如果因為不能講而被誤會受到委屈,我個人都願犧牲小我,完成大我。


記者發問
中央社記者問:以他人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,檢方認定是既成犯並觸犯《貪污治罪條例》,請問總統的看法?
陳 總統回答:起訴書中提到是檢察官的見解,若這樣的見解是成立的,且為法院所接受,我今天的說明都是白講的。你用發票去領國務機要費就是貪污,不管你用在公 私都是貪污,都是犯罪成立。話說回來,其中有兩案最大的,F案跟民運人士案中也算貪污啊,也已經是犯罪貪污既成犯。為何說你真的有付出去,哪一間公關公司 與民運人士,所以沒貪污,這是矛盾的。

好在我沒全說出來,所以他要我第一次就說,我要怎麼說。
中央社記者第二個問題:第一次應訊時漏說明可以書狀補充,為何當時不一次說明清楚?
陳 總統回答:我剛有說,機密外交能不說儘量不要說,說了害這麼多人。這就是我的原則,好在我沒全說出來,所以他要我第一次就說,我要怎麼說。
我可以保持緘 默、可以拒絕接受調查,我也相信他會替我保密、會替我封起來,結果不是。希望在不傷害國家利益大前提下,看這樣情形我不能說。
若真的不能講,講了會影響國家形象與外交糾紛及支持台灣的好朋友,難道可以為了自己出賣國家,影響外交工作?總統再怎麼做,兩任八年還有人要繼任,還要做人,國家還要存在,可以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外交工作嗎?
不能當一般犯罪案件影響憲政體制,這是複雜敏感的事,不是我要推責任或怕事,我想了很多,希望大家能想想阿扁這樣說對不對。再怎麼說台灣需要在國際上交朋友,朋友要不要做、外交機密要不要維持,還是要全攤在陽光下,這樣台灣穩死,我阿扁不做還有別人要繼續做總統。
民視記者發問:檢方說由於府方拖延第二度偵訊視同行使緘默權,總統的看法如何?
陳總統回答:本來說今明兩天要複訊,我太太在十月三十一日接到傳票,說1101下午四點在官邸二次訊問她,後來她用傳真跟檢方說身體有問題,以身體不適為由希望延期到五日。主要理由是因為她這陣子身體真的非常不好

國慶日勉強露面參加國家大典,陪同接見外國元首,連續兩三天身體就受不了,後來感冒生病發燒,甚至平常八十、五十低血壓的人血壓高到一百三十。之後幾乎每天都在看醫生,都有醫生來官邸看她的病。不是拒絕訊問或稱病故意延宕訊期,真的是身體不許可。
過去檢察官到家裡問,為怕驚擾或為保密,都希望選在週六或日,或下班後,人來人往怎麼保密。希望身體保養好再應訊,但檢察官不置可否,假也請了案也結掉了。

我多次透過辦公室向檢方表達還有很多話要講……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。
我多次透過辦公室向檢方表達還有很多話要講,有些問題希望跟檢察官說清楚報告,這樣的意思表達多次透過管道,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。甚至她說
身體縱使不好也願配合辦案,不願為因生病影響結案,主動表達願抱病應訊,時間由檢察官指定,得到的回應就是起訴書。
若真有貪污一千四百八十萬是重大的事情,甲君案沒這回事,錢用哪去應該問被告有辯解機會,懷疑錢放私人口袋也應該有說明的機會。用發票領出來是事實,但也應該讓被告有說明的機會。但是這樣的被告人權、想說明都不肯,令人非常遺憾。
從事後起訴書再看,也許他們認為問也一樣不如不問,若可說明去處又不構成貪污,為何連這樣的機會也沒有,我不知道。
《自由時報》記者發問:總統剛才承諾一審判決有罪就下台,請總統可不可以說清楚,是六個人其中之一有罪就下台,還是指吳淑珍夫人?
陳總統回答:歷史一定會還我公道,也相信司法會還我清白,但必須尊重司法判決。若一審判決貪污有罪,我的太太被判貪污有罪,當然就是依檢察官說法,因為扁跟太太一樣,我也逃避不了。只要判貪污有罪,不必等三審定讞,我願意提前下台。蘇貞昌講說要三審定讞,不必。
任何政治紛爭、憲政爭議,我說過,政治的就是必須依憲政秩序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。這一點我始終沒有改變過。也許大家會有不同要求,我們必須給予尊重,但一切按制度來,這才是正途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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