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看到吳淑珍這傢伙再次無故不到庭應訊,合議庭又不敢拘提,再對照昨天開偵查庭,心中只有一個感想:
幾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。

昨天開一個很無聊的妨礙名譽案件偵查庭,被告罪證確鑿,已歷經他字案2庭,偵字案1庭(就是昨天那庭)。
告訴人前次到庭後已經陳報不願與被告和解。
換了個新檢察官後,改分偵案了,但還是要開庭。
不過更跩的是在傳票上載明:如當事人已和解,儘速送撤回告訴狀到署,則無庸到庭(大概的意思,懶的翻傳票了)。
擺明了就是要你們當事人和解。
不爽,所以叫告訴人不要去。
不然,告訴人已經委任律師代理告訴了,然後告訴人還要幾乎每次都到庭,他媽的那告訴人幹嘛委任律師代理告訴,錢多喔?他媽的我們怎麼向當事人交代你這種廢物檢察官的愚蠢阿?-_-

果不其然,垃圾檢察官開庭就問,有無和解空間啊?告訴人為何不來啊?「告訴人再不來就要簽票」
實在令人無言以對~
這種小案告訴人既然委任告訴代理人本來就可以不到庭,你他媽的恐嚇個屌喔!
而且機八的是,當庭定下一次庭期,要求告訴人要到庭。
誰理妳阿,就偏偏要告訴人不到庭勒~
如果下次還是我去開庭,妳又在那裡機機歪歪,我一定要當庭嗆妳,媽的。

但是機八處不只於此,開完庭還留我下來,對我曉以大義,屁了一堆什麼釋字509,說啥我們告不成,她傾向處分。
靠北勒!
我們不只告加重誹謗,還有告公然侮辱好嗎?
妳一直在哭爸誹謗是想怎樣?
妳如果連公然侮辱都敢不起訴,林北就讓你再議發回,成功率100%,讓妳爽歪歪,操!

相對的,吳淑珍屢次藐視法庭,今天更屌了,連大律師們都跟著藐視法庭。
他媽的要是一般老百姓早就被拘提到庭了,還給你評議準備程序終結勒!!
要是一般小律師早被你們合議庭當庭移送地檢署偵辦懲戒了吧!!

兩相對照,吳淑珍案的合議庭目前看來無能透頂,無法維持司法威信;前面的妨害名譽案件,廢物檢察官不只要強行促成和解,還恐嚇要簽拘票,唉唷,嚇死人囉~

簡單說,司法令人失望透頂,混司法界真是丟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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