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有存款繼承的問題,司法院民事廳做出函釋,引用了民法第821條(不過我覺得此函釋是錯的)。此條參照最高法院84台上339判例,則繼承人之1人聲稱銀行應將存款返還繼承人全體即可。

本處某天才再次做出了精彩又匪夷所思的謬論:
最高法院判例要看個案事實不能當作有通案拘束力。 

我已經不知道該講什麼了,天才所以是天才,完全不令人意外。
真是個充滿天才的地方!
法律跟海豚一樣都會轉彎!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dalwin12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