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委會98年5月13日勞動1字第0980130354號函:
主旨:訂定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,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依據: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。

公告事項:
自由職業團體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(八七)勞動一字第○五九六○五
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。惟經檢討與評估,已無不適用之理由,爰自九十八年七月一
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。


勞委會87年12月31日(87)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:
主    旨:有關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案。
依    據: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。

公告事項:
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,其餘一切勞雇關係,自即日起適用該法:
一  不適用之各業:
  (一) 藝文業。
  (二) 其他社會服務業。
  (三) 人民團體。
  (四)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。
二 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:
  (一)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。
  (二)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、特殊教育事業、社會教育事業、職業訓練事業等 (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除外) 之工作者;私立之各級學校、特殊教育事業、社會教育事業、職業訓練事業、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、職員。
  (三)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(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除外) 之工作者;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。
  (四)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、球員、裁判人員。
  (五) 公務機構 (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) 之工作者。
  (六) 國防事業 (非軍職人員除外) 之工作者。
  (七)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、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


所以看起來律師似乎是要適用勞基法了~
該說是幸還是不幸呢?@@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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