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傳閱了一份銀行公會委請律師撰擬的銀行公會對民法205條草案之立場與建議的報告。
迅速看完的感想是,除了爛,還是爛。

全文雖然看似引用了各國的相關規定。但問題是:
不見各國規定原文,只有附件的報告撰擬人先前的一份法律意見,其一;
說啥會壓縮市場上的信用額度,進而有礙消費者消費能力,妨礙促進國家經濟,其二(也是最垃圾的一個理由);
其他懶得說了。

內文舉例時有提到德國是推定利率,但往後的內容就再也沒提到德國關於信用卡方面的處理(其他有提到的日本、美國也都輕描淡寫),還引用了一大堆落後於台灣的國家的規定(如印尼、越南等)。
笑死人!
要引用該國關於利率的法律規定時,何以不一併列出該國於該規定制定當時的利率水準(即制定背景)?竟只單獨列出規定?
撰擬人如此之研究方法,令人百思不得其解。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,拿錢辦事當然要預設立場。

第2點理由更好笑。
如果會壓縮市場上的信用額度,反過來說,不就是你們這些垃圾銀行信用額度隨便放嗎?
如果有經過嚴謹徵信,那麼放出去的當然都是良好客戶(償債能力沒問題),那又怎麼會有壓縮額度的問題呢?
而且信用卡本來就只是支付工具,竟然還說可以促進經濟?
這不就是說,我銀行核給你100萬額度喔(縱然你的財力證明不足以清償此100萬),就算你還不起也要拼命去刷好促進經濟成長喔~
消費者超出經濟能力範疇的消費,也要將他質變為促進經濟成長?虧你說得出口!

而且最妙的還是,最後的建議有建議國家要立個什麼債務催收法之類的。
銀行公會李馬幫幫忙,先隨便放出去信用額度、再鼓勵他不顧一切的去刷(還不起也沒關係的喔,因為要促進經濟嘛)、後再要求給銀行一個催收法,好收回債權。
好笑到極點。

無言了,銀行公會可以如此昧著良心,根本就是吸血鬼。
跟地下錢莊的差別僅在於,一個有牌、一個沒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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