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誰發明了如下天才的見解,也沒啥好說,只是我一定要紀錄下來,免得以後忘記。
以後閒暇時,再來當作笑話看。 

一、
行使債權,債務人清償,以致於債權消滅(狹義債之關係消滅),形同對債權之處分,所以該行使債權的動作是民法之處分行為。

這種說法絕無僅有,一般書上都看不到,因為這根本是錯的,所以書上當然不會有。

二、
民法第819條第2項之處分,一般認為是法律上處分、事實上處分。法律上處分係指處分行為,全部學說實務見解認為處分行為可以跟物權行為劃上等號;事實上處分係指拆屋之類的事實上動作。

我拿王澤鑑98年7月版的民法物權大概是73頁的地方指給天才看,天才竟然說:物權行為是比較上位的概念,處分行為比較屬於物權行為的下位概念,所以王澤鑑物權大概295頁描述的「法律上處分係指處分行為」,不可以說成是「法律上處分係指物權行為」。


幹,真是白吃到極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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